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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转自:学生工作处)

2019年05月06日 16: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只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本人,教育同学。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足、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七)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违纪时可加重处分,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七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等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打架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

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动手打人致伤者,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至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8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的处分;

(四)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或诈骗而未得逞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至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8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倒卖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组织包车、外出打工、游玩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不服从管理甚至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而引发其他事端,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考试作弊或骗取成绩者,按《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关于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规定,扰乱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公共场所及其他禁烟区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思悔改的;

(八)违纪人在违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拒绝在违纪处理决定书上签字的。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根据院系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下达处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表现良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可以根据《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育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转自: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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