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统招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分三档设立:
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一般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三档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学校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必须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六)班级民主测评支持率超过50%;
(七)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奖学金中的任何一项。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按照各系(部)在校统招生人数分配评选名额。
第五章 评 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成立由学生处处长或副处长任组长,教育管理科科长任副组长,相关辅导员任成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依据申请条件制定本学院评选细则;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和评选细则确定学生初选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院内公示5天;
(三)各系(部)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在收到省里划拔的资金和审核批复后,分两学期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