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表彰奖励>>正文

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转自:学生工作处)

2018年05月10日 20:3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在校统招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学校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上一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六)上一学年人文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20%且学习成绩优良(学业成绩≥80分);

(七)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按照学业成绩排序。

第五条学生人文素质测评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照各系(部)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统招生人数确定各院系评选名额。

第五章 评 审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成立由学生处处长或副处长任组长,教育管理科科长任副组长,相关辅导员任成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依据申请条件制定本系(部)评选细则;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和评选细则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天;

(三)各系(部)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省里划拔的资金和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转自:学生工作处) 下一条: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转自:学生工作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