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一)在申报课题和项目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
(三)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学术研究的重要性。
(四)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五)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或技术秘密,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科研学术活动。
(六)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从事反人类、反社会的研究等。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原则
第三条 尊重事实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细致和实事求是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依法按章原则。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应保障被调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权益。
第五条 公正透明原则。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调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六条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原则。对于轻微的学术不端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九条 实施调查的决定作出后,学术委员会应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小组由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调查小组成立后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调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调查开始后的30天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在初步调查阶段,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告知被调查人,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经初步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委员会组织正式调查。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正式调查小组应至少有学术委员会两名成员参加。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调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所有参加谈话人员需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委员会出具正式调查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的结论、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报告提交之前须提供给被调查人阅读并请其作的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对调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术委员会复查。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经学术委员会确认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或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由学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有一般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下的处分。对于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十八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院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奖励或资格。
第十九条 由学院提供资助或组织申报的科研成果等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中止有关资助和申报,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整个过程的书面材料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