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表彰奖励>>正文

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转自:学生工作处)

2018年05月10日 20:3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在校统招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5.上一学年人文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5%且学习成绩优秀;

6.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按照学业成绩排序。

第五条学生人文素质测评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照各院系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统招生人数确定各院系评选名额。

第五章 评 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成立由学生处处长或副处长任组长,教育管理科科长任副组长,相关辅导员任成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依据申请条件制定本学院评选细则;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和评选细则确定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天;

3.各院系将公示后的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省里划拔的资金和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及《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转自:学生工作处) 下一条: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转自:学生工作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