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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转自:学生工作处)

2019年02月05日 20:3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组织地面向校内开展的有偿助学工作。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更不能从事各种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用工信息的收集、勤工助学学生的派遣、工资造表;各院系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报名和审批;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核、每月工作量上报;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报酬发放

第三条对于校内固定岗位,每学期初由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填写《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系(部)组织学生报名。临时性助学岗位需提前五天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四条所有要求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均需向所在的学院提交《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各系(部)审定,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第五条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要求,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平均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招远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参照招远市最低小时工作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因劳动种类、强度、工作时间、工作态度及完成质量等情况不同而浮动。

第六条勤工助学的报酬,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者,扣发部分或全部;对严重违反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者,一学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须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凡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工作岗位的学生,如果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矛盾或纠纷,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本着既为学校节约资金又能资助困难学生的原则,合理申请和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需有专人对勤工助学岗的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劳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校容校貌。

第十条学生以学为主,学习比较困难的学生,应首先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否则,一般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活动时间不得与教学安排相冲突。

第十一条学生在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的教育。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学生不得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的劳动。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用人单位通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造成后果者,停止其工作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严禁学生个人和学生组织联系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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